兩類王權法(英文:crown laws)決定了一個國家的國王或皇帝的權力:
王權法總是適用於他們的法理國家,即使那些省份目前屬於另一個國家(不同宗教時例外)。因此,如果一個省份法理上屬於另一個被征服的王國,並且那個王國有一位國王,他們的王權法將適用於這個省份。如果國家的一部分法理上屬於未正式建立的王國,則採用主頭銜的王權法。
王權法中具體適用於封臣的方面基於封臣的首都所在地來決定。一位封臣完全有可能獲得高王權導致的好感修正,即使他的大部分地產都位於一個低王權的王國。
只要國家當前沒有被攝政統治,沒有處於內戰,或者王權法之前沒有被當前統治者更改過,不是部落制國家,則王權法可以隨時提議投票。
如果 御前會議DLC激活,王權法分離成其組成部分的法律(參見領地法);神職敘任權大體與之前一樣。
王權
王權(英文:Crown Authority)決定了國王/皇帝對他們的封臣有多大權力,並且影響國家的幾個方面。它是王權法並且決定了每個王國/帝國的基礎。它決定了:
- 封臣義務提供的徵召兵數量。此數量從封臣自治的0%開始,每級王權增加20%,最高到絕對王權的80%。該法律無視好感和徵召兵法律,只要它更高。因此,更高王權意味着玩家能夠在他們的封臣不喜愛他們的時候(例如,某次繼承後)也能調集更多徵召兵。
- 封臣為他們自己的戰爭能夠調集的徵召兵數量。封臣必須將20%直轄領徵召兵部隊留在地產中,如同他們是守備部隊。但是,當調集他們的封臣徵召兵,公爵受益於王權法,不會遭受來自他們治下伯爵的好感懲罰。
- 在每一級王權增加國王的特權。
- 來自封臣的好感修正,這使得因為低好感,他們更不願意提供稅收和徵召兵,更有可能加入派系。
- 封臣為降低王權而加入派系的傾向。
王權有五級,從封臣自治到絕對王權。隨着王權增加,君主變得更加強大,而封臣因為失去一些特權,對他好感降低。
如果由一位公爵創建一個新王國,默認等級為限制王權。由已存在的國王或皇帝創建的其他王國獲得其當前主頭銜的王權等級。這使得在創建一個新王國之前,將自己的主頭銜轉換為擁有最高王權等級的王國是明智的行為。
增加王權時,所有該王國頭銜下的法理封臣對你的好感-30,持續5年。
封臣好感 | 國王特權 | 繼承法 | 最小徵召兵 | 要求 | |
---|---|---|---|---|---|
封臣自治 | +5 | 均分繼承法,選舉君主制 | 0% | ||
限制王權 | -5 | 剝奪頭銜。 | 幼子繼承法 | 20% | 法律化 I |
中等王權 | -10 | 隨意剝奪異教徒和異端的頭銜,封臣不能互相開戰。 | 年長者繼承法 | 40% | 法律化 II |
高王權 | -20 | 封臣頭銜不能被外國人繼承。 | 長子繼承法 | 60% | 法律化 III |
絕對王權 | -30 | 封臣不能發動戰爭。 | 80% | 法律化 V |
無王權法
如果所屬法理王國不存在(或者如果法理王國存在,但國王信仰其他宗教),獨立伯爵和公爵默認沒有王權法。該情況在大多數方面的功能類似封臣自治王權等級,但有兩個例外:頭銜可以被剝奪,並且任何繼承法可以被選擇。這意味着在創建一個王國前,有可能採用長子繼承制(通常也是非常理想化的,因為在低王權的情況下採用是不可能的)。獨立的伯爵和公爵可以皈依不同於其法理國王的宗教,以逃避法理王國(如果存在的話)的王權法。但是,如果轉化為一個法理國王認為是異端或異教的宗教,法理國王可能發動聖戰。
封臣自治
也稱為「最低王權」,是最弱級別。沒有最小徵召兵。封臣頭銜不能被剝奪。最高級別封臣可以使用「採用選舉繼承法」派系——降低王權的努力對野心勃勃的公爵有很強吸引力。
限制王權
在限制王權等級,領主被允許剝奪頭銜。此能力極其重要,因為你可以從任何叛亂封臣處隨意剝奪一個頭銜,允許你以一種使國家更穩定的方式來重新分配權力。該級別有時也稱為「 低王權」。這是未改革原始宗教和商業共和國可以達到的最高級別。
中等王權
在中等王權,領主可以隨意剝奪異端,異教徒的頭銜。他們的頭銜可能被重新分配給更喜歡你的封臣,而不必去處理那些巨大的好感懲罰。如果要求改信被拒絕(因為低好感,特別是 角色),玩家宗教有低宗教權威,或者計劃轉變為其他宗教,這種能力十分重要。
封臣不能互相開戰。這可以防止一位封臣變得過於強大,也有利於將他們的野心轉向對外擴張。然而,有兩個例外。封臣的封臣仍然可以反叛他們的領主(通常有派系)。如果封臣國王的主王國頭銜不是帝國的法理封臣,可以無視此規則。
解鎖年長者繼承法。
高王權
通過高王權後,頭銜不能再被任何外國角色繼承,因此將不再會由於繼承而失去國家的一部分。這使得繼承更易預測。
Plots of sub-vassals against their lieges are disabled at this Crown Authority Level, as are plots of dukes to weaken each other.?This further reduces the amount of fighting between vassals. The only remaining possible intra-vassal wars are counts attacking their lieges directly, without using a plot.
解鎖長子繼承法。
絕對王權
絕對王權(也稱為「最高王權」)賦予最後一個特權:封臣不能發動戰爭(叛亂是例外)。這意味着封臣將不能再通過從國外奪取土地來變得強大,並使他們更易於管理。除非是帝國法理封臣,它不適用於任何國王封臣。
對帝國解鎖帝國行政體制,如果你還有君權V科技。
神職敘任權
神職敘任權是僅用於天主教的王權法;其他宗教沒有。該法律的選擇表現了歷史上貴族和教宗之間關於誰應該任命本地主教的衝突。神職敘任權決定教宗或領主誰來任命主教。
教宗神職敘任權
當王國或帝國使用教宗神職敘任權,主教將隨機產生。擁有 亞伯拉罕之裔,和教宗關係良好的統治者可以花費金幣和虔誠來提名主教。
歷史上關於敘任的爭論始於11世紀。在1000年後,教宗將對採用自主神職敘任權的國王/皇帝有負面好感,有時還會要求他們轉變為教宗神職敘任權。天主教國家一開始使用教宗神職敘任權,並且總是可以轉變為自主神職敘任權,但在1000年前不能轉回教宗神職敘任權,除非教宗以此作為主持加冕禮的條件。
有教宗神職敘任權的皇帝只能要求教宗主持他們的 加冕禮。
如果神聖羅馬帝國有教宗神職敘任權,處於帝國選候制下的神職投票者增加投票權重。
自主神職敘任權
如果統治者有自主神職敘任權,他們將能夠任命所有是其直屬封臣的主教的繼任者,並且該法理王國內的所有法理封臣都將可以這樣做。這使得附庸主教對他們的領主相當滿意,因為他們感激自己被任命,同時他們將有 +10 好感,無論他們的領主是誰。被任命的前廷臣將對領主有額外的 +50 好感。任何該領主治下的封臣如果自己也有主教作為封臣,將會感到高興,因為他們現在能夠控制他們的主教。自主神職敘任權還解鎖任命一位對立教宗。
然而,教宗將會對此情況感到非常不滿。擁有自主神職敘任權的統治者在教宗接受其請求時有懲罰,並且更可能成為敵對請求的攻擊對象,例如絕罰。除此之外,1000年後,教宗對擁有自主神職敘任權的統治者 -30 好感,並且統治者可能收到來自教宗的要求教宗神職敘任權的信。統治者可以選擇遵從(這會增加2%教會的宗教權威),拒絕(降低2%宗教權威),賄賂教宗(花費200金幣),或者如果統治者的學識能力高於16,以神學理由拒絕(給予你虔誠)。
這意味着隨着時間推移,自主神職敘任權可能造成資金外流。但是,只要國家較大,賄賂一次教宗所需的金幣最多不可能超過幾年的收入。自主神職敘任權最大的缺點是絕罰的風險大大增加;只要有政敵並且缺少教會喜愛的特質,玩家很容易被絕罰,給予世界上所有天主教徒一個針對玩家的宣戰理由,並且所有天主教封臣-15好感。
已經附庸教宗的天主教皇帝應該考慮在他們(以及他們的繼承人)被教宗 加冕前採用自主神職敘任權,這樣教宗可能以更改法律而不是獨立(這是另一個有效且常用的要求)作為主持加冕的條件。
建議
- 除非經常被絕罰,使用自主神職敘任權來穩定增加金幣。擁有 ,皇帝可能希望採用自主神職敘任權,從而能夠靈活選擇誰來加冕他們,並且可以滿足採用教宗神職敘任權的要求以換取教宗加冕。
- 中等王權通常能夠兩者兼顧。
- 為了控制土地的繼承和損失,採用高王權可能是個好主意。
- 為了改變為年長者繼承法,需要中等王權。
- 為了改變為長子繼承法,需要高王權。
- 除非統治者和他們的繼承人沒有理由剝奪封臣頭銜,通常建議至少採用限制王權。
- 如果獨立,並且是公爵或伯爵,同時法律王國存在,考慮改信和法理國王有「宗教差異」的宗教。之後能控制繼承法,而且不會因為是異端或異教徒而引起法理國王注意。
單一王國的多重王權法
一個王國頭銜可能不能自己設置王權法,而是自動採用其領主頭銜的王權法。這種情況下,在王權法律條目處會顯示為「<empire>的王權法適用於<kingdom>」。
如果該王國既是其領主的法理封臣也是其領主的實際封臣,則其王權法和它的法理領主一樣。否則,該王國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權法。
一些例子:
- 意大利國王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封臣。意大利王國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權法,因為神聖羅馬帝國不是它的法理領主。
- 巴伐利亞國王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封臣。巴伐利亞王國有和神聖羅馬帝國一樣的王權法,因為神聖羅馬帝國既是其法理領主也是其實際領主。
- 弗里西亞國王獨立而且神聖羅馬帝國存在。弗里西亞王國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權法,因為持有者沒有實際領主。
-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也是德意志國王。德意志王國有且可以更改自己的王權法,因為持有者沒有實際領主。
- 法蘭西國王也是阿基坦國王。法蘭西王國和阿基坦王國都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權法,因為持有者沒有實際領主。
在兩個或多個王國的王權法適用情況
一個王國或帝國的法理領土常常由不同的獨立國家持有。通過使用法理王國或法理帝國地圖模式,將鼠標移到要調查的省份上,可以隨時查看具體省份所應用的王權法。
下文按從高到低優先級順序列出一個省份採用何種王權法的規則:
- 法理王國王權法應用於其實際領地。
- 法理帝國王權法應用於其實際領地。
- 如果法理領主頭銜被不同宗教角色持有,採用實際最高領主的王權法。
- 如果沒有法理領主頭銜存在,採用實際領主的主頭銜王權法。
- 獨立公爵或伯爵國家採用法理王國王權法。
- 如果其法理王國和法理帝國不存在,且最高領主是公爵或伯爵,無王權法。
一些例子:
- 法蘭西國王持有省份巴黎。採用法蘭西王國的王權法。
-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持有省份科隆。採用神聖羅馬帝國的王權法。
- 天主教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持有省份巴黎並且法蘭西國王是天主教徒。採用法蘭西王國的王權法。
- 天主教法蘭西國王持有省份科隆並且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是天主教徒。採用神聖羅馬帝國的王權法。
- 遜尼派安達盧西亞蘇丹持有省份巴黎並且法蘭西國王是天主教徒。採用安達盧西亞的王權法。
- 遜尼派安達盧西亞蘇丹持有省份科隆並且沒有德意志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採用安達盧西亞的王權法。
- 獨立巴黎公爵持有省份巴黎並且有法蘭西國王。採用法蘭西王國的王權法。
- 獨立科隆公爵持有省份科隆並且沒有德意志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無王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