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王权法(英文:crown laws)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王或皇帝的权力:
王权法总是适用于他们的法理国家,即使那些省份目前属于另一个国家(不同宗教时例外)。因此,如果一个省份法理上属于另一个被征服的王国,并且那个王国有一位国王,他们的王权法将适用于这个省份。如果国家的一部分法理上属于未正式建立的王国,则采用主头衔的王权法。
王权法中具体适用于封臣的方面基于封臣的首都所在地来决定。一位封臣完全有可能获得高王权导致的好感修正,即使他的大部分地产都位于一个低王权的王国。
只要国家当前没有被摄政统治,没有处于内战,或者王权法之前没有被当前统治者更改过,不是部落制国家,则王权法可以随时提议投票。
如果 御前会议DLC激活,王权法分离成其组成部分的法律(参见领地法);神职叙任权大体与之前一样。
王权
王权(英文:Crown Authority)决定了国王/皇帝对他们的封臣有多大权力,并且影响国家的几个方面。它是王权法并且决定了每个王国/帝国的基础。它决定了:
- 封臣义务提供的征召兵数量。此数量从封臣自治的0%开始,每级王权增加20%,最高到绝对王权的80%。该法律无视好感和征召兵法律,只要它更高。因此,更高王权意味着玩家能够在他们的封臣不喜爱他们的时候(例如,某次继承后)也能调集更多征召兵。
- 封臣为他们自己的战争能够调集的征召兵数量。封臣必须将20%直辖领征召兵部队留在地产中,如同他们是守备部队。但是,当调集他们的封臣征召兵,公爵受益于王权法,不会遭受来自他们治下伯爵的好感惩罚。
- 在每一级王权增加国王的特权。
- 来自封臣的好感修正,这使得因为低好感,他们更不愿意提供税收和征召兵,更有可能加入派系。
- 封臣为降低王权而加入派系的倾向。
王权有五级,从封臣自治到绝对王权。随着王权增加,君主变得更加强大,而封臣因为失去一些特权,对他好感降低。
如果由一位公爵创建一个新王国,默认等级为限制王权。由已存在的国王或皇帝创建的其他王国获得其当前主头衔的王权等级。这使得在创建一个新王国之前,将自己的主头衔转换为拥有最高王权等级的王国是明智的行为。
增加王权时,所有该王国头衔下的法理封臣对你的好感-30,持续5年。
封臣好感 | 国王特权 | 继承法 | 最小征召兵 | 要求 | |
---|---|---|---|---|---|
封臣自治 | +5 | 均分继承法,选举君主制 | 0% | ||
限制王权 | -5 | 剥夺头衔。 | 幼子继承法 | 20% | 法律化 I |
中等王权 | -10 | 随意剥夺异教徒和异端的头衔,封臣不能互相开战。 | 年长者继承法 | 40% | 法律化 II |
高王权 | -20 | 封臣头衔不能被外国人继承。 | 长子继承法 | 60% | 法律化 III |
绝对王权 | -30 | 封臣不能发动战争。 | 80% | 法律化 V |
无王权法
如果所属法理王国不存在(或者如果法理王国存在,但国王信仰其他宗教),独立伯爵和公爵默认没有王权法。该情况在大多数方面的功能类似封臣自治王权等级,但有两个例外:头衔可以被剥夺,并且任何继承法可以被选择。这意味着在创建一个王国前,有可能采用长子继承制(通常也是非常理想化的,因为在低王权的情况下采用是不可能的)。独立的伯爵和公爵可以皈依不同于其法理国王的宗教,以逃避法理王国(如果存在的话)的王权法。但是,如果转化为一个法理国王认为是异端或异教的宗教,法理国王可能发动圣战。
封臣自治
也称为“最低王权”,是最弱级别。没有最小征召兵。封臣头衔不能被剥夺。最高级别封臣可以使用“采用选举继承法”派系——降低王权的努力对野心勃勃的公爵有很强吸引力。
限制王权
在限制王权等级,领主被允许剥夺头衔。此能力极其重要,因为你可以从任何叛乱封臣处随意剥夺一个头衔,允许你以一种使国家更稳定的方式来重新分配权力。该级别有时也称为“ 低王权”。这是未改革原始宗教和商业共和国可以达到的最高级别。
中等王权
在中等王权,领主可以随意剥夺异端,异教徒的头衔。他们的头衔可能被重新分配给更喜欢你的封臣,而不必去处理那些巨大的好感惩罚。如果要求改信被拒绝(因为低好感,特别是 角色),玩家宗教有低宗教权威,或者计划转变为其他宗教,这种能力十分重要。
封臣不能互相开战。这可以防止一位封臣变得过于强大,也有利于将他们的野心转向对外扩张。然而,有两个例外。封臣的封臣仍然可以反叛他们的领主(通常有派系)。如果封臣国王的主王国头衔不是帝国的法理封臣,可以无视此规则。
解锁年长者继承法。
高王权
通过高王权后,头衔不能再被任何外国角色继承,因此将不再会由于继承而失去国家的一部分。这使得继承更易预测。
Plots of sub-vassals against their lieges are disabled at this Crown Authority Level, as are plots of dukes to weaken each other.?This further reduces the amount of fighting between vassals. The only remaining possible intra-vassal wars are counts attacking their lieges directly, without using a plot.
解锁长子继承法。
绝对王权
绝对王权(也称为“最高王权”)赋予最后一个特权:封臣不能发动战争(叛乱是例外)。这意味着封臣将不能再通过从国外夺取土地来变得强大,并使他们更易于管理。除非是帝国法理封臣,它不适用于任何国王封臣。
对帝国解锁帝国行政体制,如果你还有君权V科技。
神职叙任权
神职叙任权是仅用于天主教的王权法;其他宗教没有。该法律的选择表现了历史上贵族和教宗之间关于谁应该任命本地主教的冲突。神职叙任权决定教宗或领主谁来任命主教。
教宗神职叙任权
当王国或帝国使用教宗神职叙任权,主教将随机产生。拥有 亚伯拉罕之裔,和教宗关系良好的统治者可以花费金币和虔诚来提名主教。
历史上关于叙任的争论始于11世纪。在1000年后,教宗将对采用自主神职叙任权的国王/皇帝有负面好感,有时还会要求他们转变为教宗神职叙任权。天主教国家一开始使用教宗神职叙任权,并且总是可以转变为自主神职叙任权,但在1000年前不能转回教宗神职叙任权,除非教宗以此作为主持加冕礼的条件。
有教宗神职叙任权的皇帝只能要求教宗主持他们的 加冕礼。
如果神圣罗马帝国有教宗神职叙任权,处于帝国选候制下的神职投票者增加投票权重。
自主神职叙任权
如果统治者有自主神职叙任权,他们将能够任命所有是其直属封臣的主教的继任者,并且该法理王国内的所有法理封臣都将可以这样做。这使得附庸主教对他们的领主相当满意,因为他们感激自己被任命,同时他们将有 +10 好感,无论他们的领主是谁。被任命的前廷臣将对领主有额外的 +50 好感。任何该领主治下的封臣如果自己也有主教作为封臣,将会感到高兴,因为他们现在能够控制他们的主教。自主神职叙任权还解锁任命一位对立教宗。
然而,教宗将会对此情况感到非常不满。拥有自主神职叙任权的统治者在教宗接受其请求时有惩罚,并且更可能成为敌对请求的攻击对象,例如绝罚。除此之外,1000年后,教宗对拥有自主神职叙任权的统治者 -30 好感,并且统治者可能收到来自教宗的要求教宗神职叙任权的信。统治者可以选择遵从(这会增加2%教会的宗教权威),拒绝(降低2%宗教权威),贿赂教宗(花费200金币),或者如果统治者的学识能力高于16,以神学理由拒绝(给予你虔诚)。
这意味着随着时间推移,自主神职叙任权可能造成资金外流。但是,只要国家较大,贿赂一次教宗所需的金币最多不可能超过几年的收入。自主神职叙任权最大的缺点是绝罚的风险大大增加;只要有政敌并且缺少教会喜爱的特质,玩家很容易被绝罚,给予世界上所有天主教徒一个针对玩家的宣战理由,并且所有天主教封臣-15好感。
已经附庸教宗的天主教皇帝应该考虑在他们(以及他们的继承人)被教宗 加冕前采用自主神职叙任权,这样教宗可能以更改法律而不是独立(这是另一个有效且常用的要求)作为主持加冕的条件。
建议
- 除非经常被绝罚,使用自主神职叙任权来稳定增加金币。拥有 ,皇帝可能希望采用自主神职叙任权,从而能够灵活选择谁来加冕他们,并且可以满足采用教宗神职叙任权的要求以换取教宗加冕。
- 中等王权通常能够两者兼顾。
- 为了控制土地的继承和损失,采用高王权可能是个好主意。
- 为了改变为年长者继承法,需要中等王权。
- 为了改变为长子继承法,需要高王权。
- 除非统治者和他们的继承人没有理由剥夺封臣头衔,通常建议至少采用限制王权。
- 如果独立,并且是公爵或伯爵,同时法律王国存在,考虑改信和法理国王有“宗教差异”的宗教。之后能控制继承法,而且不会因为是异端或异教徒而引起法理国王注意。
单一王国的多重王权法
一个王国头衔可能不能自己设置王权法,而是自动采用其领主头衔的王权法。这种情况下,在王权法律条目处会显示为“<empire>的王权法适用于<kingdom>”。
如果该王国既是其领主的法理封臣也是其领主的实际封臣,则其王权法和它的法理领主一样。否则,该王国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权法。
一些例子:
- 意大利国王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封臣。意大利王国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权法,因为神圣罗马帝国不是它的法理领主。
- 巴伐利亚国王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封臣。巴伐利亚王国有和神圣罗马帝国一样的王权法,因为神圣罗马帝国既是其法理领主也是其实际领主。
- 弗里西亚国王独立而且神圣罗马帝国存在。弗里西亚王国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权法,因为持有者没有实际领主。
-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也是德意志国王。德意志王国有且可以更改自己的王权法,因为持有者没有实际领主。
- 法兰西国王也是阿基坦国王。法兰西王国和阿基坦王国都有自己可以更改的王权法,因为持有者没有实际领主。
在两个或多个王国的王权法适用情况
一个王国或帝国的法理领土常常由不同的独立国家持有。通过使用法理王国或法理帝国地图模式,将鼠标移到要调查的省份上,可以随时查看具体省份所应用的王权法。
下文按从高到低优先级顺序列出一个省份采用何种王权法的规则:
- 法理王国王权法应用于其实际领地。
- 法理帝国王权法应用于其实际领地。
- 如果法理领主头衔被不同宗教角色持有,采用实际最高领主的王权法。
- 如果没有法理领主头衔存在,采用实际领主的主头衔王权法。
- 独立公爵或伯爵国家采用法理王国王权法。
- 如果其法理王国和法理帝国不存在,且最高领主是公爵或伯爵,无王权法。
一些例子:
- 法兰西国王持有省份巴黎。采用法兰西王国的王权法。
-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持有省份科隆。采用神圣罗马帝国的王权法。
- 天主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持有省份巴黎并且法兰西国王是天主教徒。采用法兰西王国的王权法。
- 天主教法兰西国王持有省份科隆并且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是天主教徒。采用神圣罗马帝国的王权法。
- 逊尼派安达卢西亚苏丹持有省份巴黎并且法兰西国王是天主教徒。采用安达卢西亚的王权法。
- 逊尼派安达卢西亚苏丹持有省份科隆并且没有德意志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采用安达卢西亚的王权法。
- 独立巴黎公爵持有省份巴黎并且有法兰西国王。采用法兰西王国的王权法。
- 独立科隆公爵持有省份科隆并且没有德意志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无王权法。